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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大綱(Course Outline)

 蔡總統於民國105年5月20日就職演說指出:「我們的司法已經失去人民的信任。司法無法親近人民、不被人民信任、司法無法有效打擊犯罪,以及,司法失去作為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,是人民普遍的感受。」並宣示:「新政府將積極推動司法改革,司法必須回應人民的需求,不再只是法律人的司法,而是全民的司法。司法改革也不只是司法人的家務事,而是全民參與的改革。」

    司法院長許宗力於105年10月13日接受立法院提名審查時表示:「司法公信力不彰的原因來自於『審判不獨立』與『司法風紀不佳』。而政黨、政府干預審判已然絕跡,司法風紀也大幅改善,但公信力依然不彰,主要應是裁判品質有待提升。改革審級結構才能減輕法官工作負擔,如此才會有好的裁判品質。我個人理想內容是一審採堅實的事實審,二審採部分續審制內容的事後審查,三審嚴格法律審,這金字塔的審級制度結構是強化一審關鍵。」

     司法行政廳於105年11月21日於「廣納民意:推動司改─司法院擬提出於司改國是會議討論之議題」中亦指出,司法院預計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提出8大議題,其中第3項議題,即是「金字塔之訴訟與組織」。

    關於「金字塔式的審級構造」,最近TVBS於106年1月10日「最高法院研擬大砍70法官只留14人 落實金字塔架構新聞,更進一步報導:司法院為落實「金字塔型訴訟」制度,研擬將最高法院法官人數由現行80名大砍70人,只留刑事庭、民事庭各7人,且將最高行政法院和公懲會合併成為一個庭7人,共21人。此構想將提到6月的司改國是會議討論。」「司法院資深人事官員表示,司法院長許宗力上任後,將金字塔型訴訟列為司改重要目標,不只最高法院要精減人事,而是三個終審法院都要改成名副其實的金字塔型結構。最高法院、最高行政法院和公懲會,分別是刑事民事、公法和公務員懲戒終審法院,合稱三個終審法院。」「官員說,三審法院組織變金字塔形,訴訟制度也要跟著改,第二審採行『事後審兼續審制』、第三審採行『嚴格法律審兼採許可上訴』才能變減少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,否則以目前的案件量,三個庭的法官絕對無法審理。」

    關於刑事訴訟審級制度之功能性,依目前司法院之提案,似有意改採所謂「金字塔型」構造。此涉及現行刑事訴訟程序第一審(事實審)、第二審(事實審兼覆審)、第三審(法律審兼事後審)之訴訟制度之大幅修正,尤對當事人訴訟權益影響甚鉅。本專題躬逢其盛,講授期間,正值司法改革提案期間;擬從刑事訴訟審級制度出發,討論審級制度與人民訴訟權保障、各審級之功能性構造設計目的及法院在不同制度下之職權、上訴審之調查、判決等議題。

    倘若日後司法改革方向,刑事訴訟審級制度果真確立所謂「金字塔型」構造,則第一審為所謂「堅實之事實審」,除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(陪審、參審或觀審),為現行制度所無之外,其餘訴訟程序與現行差別不大。然上訴審(第二審、第三審)構造,恐有大幅之變革,對現職之法律工作者,或法律修習者而言,均須面臨修法後新制度之重新學習與適應。特別是第二審制度將成為「重中之重」(第三審若改採嚴格之法律審及許可上訴制,則是否允許上訴第三審,為第三審職權,案件將大幅減少),然何謂「事後審」?又何謂「續審」?法官在第二審訴訟制度,又如何具體操作以調查、判決?其重點無非置重於所謂「判決違背法令」(刑事訴訟法第377-381條)之討論。現行第三審上訴關於「判決違背法令」等規定,日後應會援用規定於第二審制度。本專題第二個討論重點,即在介紹現行第三審上訴理由之判決違背法令。其中更涉及刑事訴訟關於程序與實體判決違法之討論,乃我國整部刑事訴訟法之重心所在。本專題擬從刑事實務之觀點,輔以大量之相關實務見解介紹之。

    又最高法院除掌理第三審上訴外,另及於非常上訴,除救濟不利於被告之違法確定判決外,亦兼及於統一法律見解。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,則以「審判違背法令」之確定判決為對象。則第三審上訴制度之「判決違背法令」與非常上訴制度之「審判違背法令」,又有何差別?此一討論非但有利於對最高法院事權之全般瞭解外,亦有助於我國法上關於「判決違背法令」觀念之進一步釐清。故本專題第三個討論重點,在介紹現行非常上訴制度之「審判違背法令」。

本專題之具體大綱如下:

l  前言-司法改革與刑事訴訟制度構造(2/24)

l  審級制度(3/3、3/10)

l  第三審上訴理由之判決違背法令

l  刑訴第377條之判決違背法令(3/17、3/24)

l  刑訴第378條之判決違背法令(4/7)

l  刑訴第379條之判決違背法令(4/7、4/14)

l  刑訴第380條之判決違背法令、第三審之判決(4/21、4/28)

l  非常上訴之審判違背法令

l  非常上訴之對象(5/5、5/12、5/19)

l  刑訴447之審判違背法令(5/26、6/2)

l  非常上訴之判決(6/9、6/16)

l  第三審判決違背法令與非常上訴審判違背法令之比較(6/16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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